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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