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重。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