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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