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