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