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