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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