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