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