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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