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