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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