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