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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