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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