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