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