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六条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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