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