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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