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一条 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应当每三年至少检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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