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