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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