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二条 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缮或者改造。 对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未及时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限期修缮;逾期不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