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四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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