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