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