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