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物业天面和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修缮、粉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