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