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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