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