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直接责任人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