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月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