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