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按时报送统计 资料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