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