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