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