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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