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