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