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