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