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