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应当承担的有关分摊费用。 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支付和交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