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当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金额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