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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