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