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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