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